3.推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开展职业院校毕业生技能鉴定,加快推进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在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同时取得大专学历证书。鼓励企业在与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协商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对取得高级工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大专毕业生待遇确定。
4.建立和完善技工院校主体专业和“一体化”课程试点专业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认证考核制度。加强教学过程检查和质量督导,进一步完善技工院校主体专业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直接认证制度。对“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技工院校实施课程认证和过程化考核,其“一体化”专业课程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5.开展农民工技能水平评价。积极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其提供有效的技能水平评价服务,按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机制。
市政府把全民技能振兴工程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加大对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资金和相关政策的支持力度,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组织领导,完善工作举措,切实加强对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工作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定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方案,落实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经费,组织推动本地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顺利实施。
(二)理顺融资渠道,建立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
1.加大经费投入。按照市级支持引导、市县配套、学校自筹和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到2013年,我市多渠道筹措资金3亿元,各县区财政围绕工程建设目标,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建设任务完成。鼓励引导市内外、境内外企业、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公民个人资金等多元化资金投入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对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建设予以贷款支持。
2.统筹使用各类教育培训经费。市县(区)两级政府要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技能培训的比例不低于20%。企业应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并加大技能人才培养投入。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鼓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的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政府对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给予补贴的新机制,调动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积极性。探索政府支持广大劳动者职前、职中、职后接受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促进劳动者终身培训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