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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

  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处罚:

  (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标准:医疗机构未执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00元以上的,发现一次罚款10000.00元,发现第二次罚款20000.00元,发现第三次及以上者罚款250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00元的,发现一次处10000.00元罚款,发现第二次及以上者罚款20000.00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下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1 人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罚款500元以下;2、2 人或以上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罚款500-1000元;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患有有碍于饮用水卫生疾病者、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3、再次发现,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以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作业的;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限期改正,并处20-500元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2000元以下罚款;3、再次发现,限期改正,并处2000-5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供水单位纳入规划的新、改、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审核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以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处罚标准:1、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20-500元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处500-2000元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2000-5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以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

  处罚标准:1、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20-500元罚款;2、逾期不改正的,处500-3000元罚款;3、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3000-5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处罚标准:1、情节轻微,未造成影响的,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罚款;2、逾期1周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10000元罚款;逾期2周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20000元罚款;逾期3周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逾期4周及以上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000-50000元罚款3、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并处20000-30000元罚款;4、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并处30000-50000元罚款。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2、逾期不改正的,处以违法所得1-2倍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500-3000元罚款。3、再次发现,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3倍罚款,最高不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100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生产(销售)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影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10000元罚款。3、逾期不改正或再次发现,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暂扣许可批准文件。4、逾期不改正或再次发现,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50000元罚款,吊销许可批准文件。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直接为顾客服务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20-2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1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罚款20元;发现2名,罚款4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200元。2、再次发现,1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罚款40元;发现2名,罚款8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200元。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调离患有疾病的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100-4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发现,1名未调离,罚款100元;发现2名,罚款2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400元。2、再次发现,1名未取得健康合格证即上岗,罚款200元;发现2名,罚款400元,以此类推,最高罚款不超过400元。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处以200元到8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涂改健康合格证,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2、转让健康合格证,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3、倒卖、伪造健康合格证,处以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者,处以200元至8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400元罚款;2、限期未改正的,处以400-8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警告、罚款

  处罚标准:1、有1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给予警告;2、有2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初次发现处以20-100元罚款,再次发现处以100-200元罚款;3、有3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初次发现处以200-400元罚款,再次发现处以400-800元罚款;4、有4项主要卫生指标不合格,初次发现处以400-800元罚款,再次发现处以800-15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拒绝卫生监督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拒绝卫生监督者,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违反规定,拒绝卫生监督的,400-800元罚款;2、再次违反规定,拒绝卫生监督的,800-1500元罚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项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

  处罚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涂改、转让、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处以400元至1500元罚款

  处罚标准:1、涂改卫生许可证,处以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2、转让卫生许可证,处以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3、倒卖、伪造卫生许可证,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公共场所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

  处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七)项 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擅自施工者处以100元至3000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

  处罚标准:1、擅自施工时间短、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500元罚款;2、限期未改正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3、擅自施工时间长、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4、擅自施工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

  第一百二十九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5000元罚款。2限期整改后仍然不改的,超限一周的,处1000元罚款;超限两周的,处2000元罚款;依次类推,最高处5000元罚款。3、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5人以下的,处5000-10000元罚款;5人以上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4、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5000-10000元的,处5000-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的,处20000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医疗卫生机构未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不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处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1、初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违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000-5000元罚款;三次以上者,处50000元罚款。2、限期整改后仍然不改的,超限一周的,处1000元罚款;超限两周的,处2000元罚款;依次类推,最高处5000元罚款。3、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5人以下的,处5000-10000元罚款;5人以上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4、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造成损失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造成损失5000-10000元的,处5000-1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的,处10000-20000元罚款;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的,处2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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