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采血浆站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保存工作记录
处罚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
六十二条第六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首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两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2万元的罚款;3、两次以上予以警告,并处2万-3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采血浆站未按照规定保存血浆标本
处罚依据:《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
六十二条第七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首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两次予以警告,并处1万-2万元的罚款;3、两次以上予以警告,并处2万-3万元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九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单采血浆站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处罚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四十五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2、逾期未改正的,逾期两周以下的,处2000-3000元的罚款;逾期两周以上一个月以下的,处3000-4000元的罚款;逾期一个月以上的,处4000-5000元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二条、第
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无证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条 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1、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违法所得5000元~5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的3倍罚款;违法所得5万~10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以5倍的罚款。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并处5000元罚款,违法所得在1000元~3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3000元~5000元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
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
处罚标准:给予警告
第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五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二条第(一)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
处罚标准:1、首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对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10-20万的罚款;逾期2个月以下的,处20-30万元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30-40万元罚款;逾期四个月以下的,处40-50万元罚款,四个月以上的,处50万罚款。3、对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20-30万元罚款;逾期2个月以下的,处30-40万元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40-50万元罚款;逾期四个月以上的,处50万罚款。造成严重职业病后果的,5人以下罚款10-20万元;5-10人罚款20-30万元,10人以上的,罚款30万-50万元。4、经二次行政处罚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暴力抗拒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职业病后果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七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六条第一款;《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二条第(二)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第(二)项建设单位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标准:1、首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对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对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经二次行政处罚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七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
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而施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第
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职业病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处罚标准:1、首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对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10-20万的罚款;逾期2个月以下的,处20-30万元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30-40万元罚款;逾期四个月以下的,处40-50万元罚款,四个月以上的,处50万罚款。3、对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行为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20―30万元罚款;逾期2个月以下的,处30-40万元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40-50万元罚款;逾期四个月以上的,处50万罚款。造成严重职业病后果的,5人以下罚款10-20万元;5-10人罚款20-30万元,10人以上的,罚款30万-50万元。4、经二次行政处罚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暴力抗拒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职业病后果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八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十六条第三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违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而擅自投入使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二条第(四)项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标准:1、首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10-20万的罚款;逾期2个月以下的,处20-30万元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30-40万元罚款;逾期四个月以下的,处40-50万元罚款,四个月以上的,处50万罚款。3、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逾期不改正的,逾期一个月以下的,处20―30万元罚款;逾期2个月以下的,处30-40万元的罚款;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40-50万元罚款;逾期四个月以上的,处50万罚款。造成严重职业病后果的,5人以下罚款10-20万元;5-10人罚款20-30万元,10人以上的,罚款30万-50万元。4、经二次行政处罚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暴力抗拒执法,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造成严重职业病后果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第八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款、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或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四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处罚标准:1、首次发现上述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人数在10人以上(含10人)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人数每增加1人,罚款总额增加1000元,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八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三十二条第二款、第
三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八条第(七)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标准:1、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涉及1人的并处5万元的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1万元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罚款。2、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涉及1人的并处10万元的罚款,每增加1人增加2万元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罚款。3、逾期不改正的或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八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违反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治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处罚标准:1、首次发生上述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逾期两个周以内的,处5万元罚款;四个周以内,处5-10万元罚款;六个周以内,处10-15万元;八个周以内,15-20万元;八周以上,处20万元。态度恶劣,抗拒检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10万以上罚款。
第八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五十条第二款的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违反职业病病人诊治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现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六) 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处罚标准:1、首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2、逾期两个周以内的,处5万元罚款;四个周以内,处5-10万元罚款;六个周以内,处10-15万元;八个周以内,15-20万元;八周以上,处20万元。态度恶劣,抗拒检查,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处10万以上罚款。造成严重职业病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罚款。
第八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
五十九条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