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小额贷款发放额度。对在宁波市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并经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资信评估,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进行担保、本人不提供反担保措施的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学员,提供不超过8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由自然人提供信用保证的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提供有效抵(质)押物的自主创业人员,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扩大至不超过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提供最高不超过2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十二)小额贷款期限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每次贷款期限为1年。贷款按期还本付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两次。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凭还本付息有效凭据,向户籍所在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全额贴息申请。
(十三)加大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贷款贴息支持。对上年末在册职工总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以上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用各类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15%以上,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按不超过2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对上年末在册职工总数30人以上但不超过100人,当年新招用各类人员比例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符合有关规定的,按不超过1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上述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四、鼓励参加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
(十四)鼓励未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本市户籍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的失业人员(含随军家属)、被征地人员、农村劳动者、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者、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均可享受培训费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全额补贴;对参加技能和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技能培训同类补助标准分别给予补贴。
(十五)2011年1月1日起,对本市户籍城乡劳动力参加创业意识教育并取得职业技术培训证书的,给予每人150元的补贴。对已创办创业实体的业主参加IYB创业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实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900元。
五、实施创业场租补贴,降低创业成本
(十六)对在各种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等创业平台内创业的创业者,按各园区(基地)优惠政策给予相应的场租补贴。2011年1月1日起,对本市户籍各类劳动者在创业平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外首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年租金10%的场租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0元,期限不超过3年。市辖各区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