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大学生从事上门家教。鼓励在校大学生和毕业两年以内的大学生利用自身掌握的知识从事上门家教,并可依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经营范围核定为“上门家教”。
(七)鼓励大学生在校园内从事流动经营。在校大学生在本校范围内从事非许可经营项目的,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可申请登记为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核定为“在某某大学内”。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实体发展
(八)实行税收减免。对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公共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原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九)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首次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规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氧吧外)。
三、提供融资贴息支持,增加创业资金
(十)小额贷款扶持范围。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本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复员转业军人、毕业两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经创业培训考核合格的农村劳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