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和实施工作的通知
(汕府建通[2011]133号)
各区县住建局,各质监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审图单位:
《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已于今年3月30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为充分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提出意见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增强搞好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节约能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能源资源日趋紧缺,可持续发展的承载能力相当脆弱。节约能源已成为我国的一项长期的必须坚持的战略方针,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社会转型、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目前,我市大多数建筑还属于高耗能建筑,这个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该《条例》的实施,对于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推动我市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建设系统一定要正确认清建筑节能的形势,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站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提高对建筑节能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
全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把宣传贯彻及实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介,对《条例》进行全面报道,为《条例》执行创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我局在汕头建设网设置了宣传标语滚动栏进行宣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庆方厅长在《
广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贯会上的讲话和《条例》全文,各单位可在汕头建设网上下载。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要建立和完善节能监督机制,加强节能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施工图审查和备案制度,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管理。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和问责制,按照“ 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 ”的原则,对不按规定办事导致新建项目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