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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程序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1〕240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市区国土分局、开发区建发局、保税区土地局、滨海高新区国土房管局、生态城国土局,滨海新区规国局,各区、县房管局:

  为确保土地供应安全、高效,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程序(以下简称“供前登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登记主体。拟供应土地部分为整理储备土地、部分为已征收集体土地或部分为国有存量土地的,宗地四至按拟供应土地范围确定,权利人登记为“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做好相关土地数据的清理工作。在办理供前登记时,各土地登记机构应认真核查房地产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网络系统)相邻宗地的图形和属性数据,并查阅土地登记档案。对于在办理土地登记图形数据录入时产生的细碎图斑或补录时无根据的属性数据以及第一次土地调查中未登记的数据,由土地登记机构向信息中心转送联系单,信息中心进行删除后,再办理供前登记。

  对于供地范围内已办理原房地产注销登记手续,但图形数据或属性数据未在系统上未处理完毕的,土地登记机构应以联系单的形式通知有关房地产登记机构在当天对已注销的登记数据进行清理后,再办理供前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分工。拟供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已登记而房屋未登记的,原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和供前登记可由各土地登记机构一并办理。

  四、理顺审核程序。自2011年4月12日起,各土地登记机构完成供前登记后,应当经市局核查,再进行土地供应。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土地供应前土地登记情况核查意见》(见附件1),并留存《土地登记调查审批表》。

  其中,滨海新区范围内供前登记卷由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负责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供前登记核查是市局每季度房地登记档案检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局定期通报。连续两个月供前登记核查合格的,市局不再即时核查。对于房地登记档案检查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区县,市局重新启动核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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