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格执行退休时间规定。参保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操作岗年满50周岁、管理岗年满55周岁,且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未按时办理相关手续的,按照其达到上述年龄时的标准计算养老金,养老金从退休审批的次月起支付。
2.完善后延退休办法。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为职工办理延迟退休,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向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确认应当按整年度后延,后延期间只缴纳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费,不再缴纳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
3.加强提前退休管理。各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掌握申请人员情况,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如实申报,严禁把特岗和病退作为企业解困、分流职工的途径,不得搭车办理。各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对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等关键环节做到责任到人。市人力社保部门要建立特岗集体会审制度和病退医务专家集体评议制度,强化对申报、审核、鉴定、结论下发等环节的管理。
4.建立提前退休自愿申请制度。参保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自愿申请办理提前退休;对于本人没有提出书面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存档部门不得强行办理。
五、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
进一步发挥养老金计发办法对缴费的激励作用,强化权利与义务对等,体现高缴费、高待遇,促进参保人员多缴费、长缴费。在核定养老金计发标准时,间断缴费的时间纳入平均工资指数和全部平均工资指数的计算,年度缴费基数按照当年各月缴费基数之和除以12计算。
六、加大监察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参保登记单位与税务登记单位逐户比对,并将比对结果提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作为专项检查重点。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的监察,严格审核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督促用人单位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对于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对于逾期仍不参保或逾期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据《
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加强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社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工商、税务、民政、公安以及机构编制等部门信息沟通,及时掌握单位成立、终止情况和人员信息,随时核对社会保险登记、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情况;建立行政与经办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管理与经办操作网上互通,做到可实时查询、可定期统计、可随时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