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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5.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创造良好的外部学术环境。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职称考评、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学科建设、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以及在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县(市、区)级骨干医师培训、基层医院院长培训、全科医生培训、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专业人员教育培训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在相同资格条件下,非公立医疗机构优先。
  6.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合理配置大型设备。非公立医疗机构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应由相应卫生行政部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在其执业范围内,对符合发展需要、配置标准和使用资质的,不得限制配备。
  7.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采取招投标等办法,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在遇有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政府按服务成本和相关规定给予补偿。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外,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的各项政府指令性任务,与公立医院享受同样标准的政府资金补偿。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8.鼓励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鼓励红十字会、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对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9.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
  (四)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1.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规范执业和守法经营。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将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监管范围。要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诚信执业,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为患者提供适当的服务,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执行土地使用制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非公立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变更、产权变更、停业或破产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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