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各市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合理确定公立医院改制范围,引导社会资本以联合、托管、兼并、购买等多种方式参与包括国有企业所办医院在内的公立医院改制,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适度降低公立医院的比重,促进公立医院合理布局,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要优先选择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并按照《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辽财资〔2007〕654号)的有关规定对公立医院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4.积极引进外资举办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省境内与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按照《
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审批权限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7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做好境外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审批工作,并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除国家规定外,对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不再增加设置条件。对不符合设置条件不予批准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省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
(三)改善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环境。
1.允许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集约化医疗辅助业务。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的前提下,经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病理等辅助检查项目以及消毒供应等医疗辅助业务可采取结果互认或其他方式,与公立医疗机构实现资源共享。
2.在价格、税收、土地等方面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必要的支持。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提供的医疗服务和药品执行政府规定的相关价格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各地制定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要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需求,合理安排。
3.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社会保障定点服务。对满足申请条件、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和民政部门按程序审批,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审核条件。
4.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公立医疗机构流入非公立医疗机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不得限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合理流动。医务人员在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不受工作单位变化的影响。根据《
卫生部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的要求,积极推进医师多地点执业,采取政府牵线或医院自主合作的方式,大型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对口支援或资源整合关系后,公立医疗机构的医师可以对口支援的形式,在民营医疗机构开展多地点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