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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外经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
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促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精神,结合我省医疗卫生工作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全省群众不同层次就医需求为目标,坚持从省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坚持公立医院为主导的前提下,发挥政府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强化市场调节机制,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拓宽医疗卫生筹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培育、发展和壮大民营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全省医疗服务体系,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支持鼓励原则。民营医疗机构是医疗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民营医院发展是促进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鼓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创造有利条件,促进民营医疗机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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