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管理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吊销违法污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违法企业,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前置审批企业不予注册登记。
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开采、洗选、冶炼、加工)、铅蓄电池生产企业(生产、组装、回收利用)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对尾矿库实施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供电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对责令停产、停建、淘汰、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措施。
(三)严格环境执法
各县(市、区)政府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群众利益的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作为查处重点,挂牌督办一批重金属污染和涉及危险废物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要督促环境违法企业切实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命令,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2010年以来处罚案件执行情况,制定后督察方案并组织实施,对上年度挂牌督办案件和涉及重金属处罚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后督察,加大执法监管力度,防止污染反弹。
(四)加强舆论监督
各县(市、区)要畅通“12369”投诉渠道,增强全民环境保护意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挂牌督办案件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报道,公开曝光一批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组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开展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6月至9月)。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组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重点流域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和含铅蓄电池企业整治情况、污染减排重点行业整治情况和重点流域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1日、8月1日、9月1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三)督查总结阶段(10月)。各县(市、区)专项行动领导组对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0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市领导组组织对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