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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201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2011年继续在全市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重点行业和重点流域环境监管力度,巩固“十一五”污染减排成果,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我市转型跨越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深入整治重点行业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
  1.在2010年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总体要求,加大已确定的涉重金属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督查督办力度,落实整治措施,切实消除环境污染隐患。依法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坚决淘汰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小型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企业,加强涉重金属化工企业生产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加强演练,防止发生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公开环保不达标企业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严格环境准入,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环评文件,严禁擅自降低评价等级审批环评文件。进一步严格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凡不符合验收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一批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
  2.重点对铅蓄电池行业企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建立铅蓄电池加工(含电极板)、组装、回收企业监督检查台账,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所有废气、污水、雨水排放口及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一次以上监督性监测。严格环境执法措施,加大查处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铅蓄电池企业,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铅蓄电池回收的,一律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治;发生重大铅污染事件的,一律依法追究责任。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落实断电措施,及时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拆除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停产整治企业,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限要求,未经验收不得恢复生产。各县(市、区)要在6月30日前,在媒体公布辖区内所有铅蓄电池企业(加工、组装和回收)名单、地址及产能、生产工艺、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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