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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三、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的申报条件

  (一)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3.具有其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二)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具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5年以上;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取得本职业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4年以上;

  5.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工作2年以上。

  (三)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申报条件: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9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二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接从事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一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时数;

  3.取得大学本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3年以上;

  4.具有硕士、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0年以上;

  5.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7年以上;

  6.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证书,连续从事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高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待国家正式开展试点培训鉴定后受理申报,目前暂不受理。

  四、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组织实施

  为确保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资格培训试点工作的规范性,试点培训工作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提供技术支持的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为广东省统一编制职业技能试题并负责阅卷和评分工作。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技能鉴定考试(有关考务工作另行通知),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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