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力资源、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幸福广东的工作要求,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的支持和帮助下,我省在全国率先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重要性
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国家职业资格技能培训和鉴定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的指导意见》(粤府〔2010〕93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创建和谐劳动关系示范区工程的意见》(粤人社发〔2010〕232号)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培育规范化、专业化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的现实需要,是增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工作人员管理服务能力和专业素质的重要途径,是提升企业用工管理水平计划的组成部分。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宣传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劳动关系协调员(师)培训对象
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今后将逐步实行上岗证制度,凡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下述人员可组织参加培训:
(一)用人单位中从事招聘管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人员培训、员工关系、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管理、工时管理、劳动纠纷调处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二)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法律服务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各级工会组织、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五)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相关工作人员;
(六)从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实务的咨询服务人员;
(七)有志于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