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普通高校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批准贷款,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审批表》。内容包括贷款银行、贷款用途、贷款必要性、贷款期限、放款计划、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等。
(二)截至申报日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明细表和余额表。
(三)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等相关材料。
六、审批要求
公办普通高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提交银行贷款申请:
(一)申请银行贷款后,贷款余额超过锁定上年度贷款余额的;
(二)基本建设项目未获有关部门审批,却以该项目申请贷款的;
(三)申请贷款用于学校日常运行和人员经费支出的。
七、审批责任
(一)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审批原则和要求对公办普通高校的贷款申请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结论。未得到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公办普通高校不得向银行申请贷款,各金融机构不得审批贷款。不符合审批要求而批准贷款或未经批准擅自办理银行贷款的,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各公办普通高校的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向省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提供各公办普通高校银行贷款余额情况。山东银监局及各市银监分局负责监管金融机构对各公办普通高校办理的贷款业务。
(三)公办普通高校申请贷款,要对送审数据和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承担贷后管理和偿还贷款责任。
本审批制度由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负责解释。本审批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山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审批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山东省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银行贷款审批表
基本信息
|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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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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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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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签订合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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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放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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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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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计划(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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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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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年度偿还贷款本息计划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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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意见:
(单位公章)
财务负责人(签字):
单位负责人(签字):
| 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意见:
(单位公章)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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