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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三) 制发规范性文件违反制定程序情况比较普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有待进一步严格
  一是制发规范性文件不经法制机构前置法律审核、不经集体讨论决定的情况比较普遍。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没有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起草单位起草完成后,没有经法制机构统一审查,也没有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直接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领导签发。未经法制机构法律审核把关或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往往容易造成不报备、不及时报备,甚至内容违法的情况。2010年度各地区、各部门严重超期报备以及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大多未经法制机构前置法律审核或未经集体讨论决定。
  二是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全部公开公布。规范性文件公开公布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和职责,也是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是保证公民知情权的重要途径。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区和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未按要求向社会公布,违反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也直接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贯彻执行。2010年度未全部公开公布规范性文件的部门有: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教育厅、环保厅、统计局、新闻出版局、人防办及内蒙古地震局、通信管理局、档案局。
  三、工作要求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以下简称《意见》)、《办法》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
  (一)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杜绝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
  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遵守《决定》、《意见》和《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严格执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前置法律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开公布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做好本级政府、本部门和单位规范性文件的前置法律审核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可行。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以及未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施行,确保规范性文件实体和程序的合法。要严格执行公开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发后必须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公布,方便群众了解政府决策信息。未经公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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