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至目前,经自治区法制办审查确认内容违法的12件规范性文件分别是,制发机关报送备案的:乌海市1件、兴安盟2件,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1件、质监局1件、林业厅1件、经济和信息化委1件、农牧业厅1件;公民、法人提请审查的:鄂尔多斯市4件。上述规范性文件内容违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对国务院已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变相设定行政许可。此类违法文件有4件。鄂尔多斯市建委制发的《关于对原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实行资质过渡管理的通知》(鄂建装字〔2007〕4号)和《关于对原室内装饰协会颁发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实行资质过渡延期的补充通知》(鄂建装字〔2010〕1号)2个规范性文件,对国务院已于2002年明确取消的“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重新进行审批。自治区法制办先后两次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下达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要求纠正违法文件。经多次督促,鄂尔多斯市建委在严重逾期的情况下下发了《关于撤销两个文件的通知》(鄂建装字〔2010〕6号),撤销了鄂建装字〔2007〕4号和鄂建装字〔2010〕1号2个文件,但该撤销通知的有关规定仍然对国务院已明确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变相审批。自治区法制办针对鄂建装字〔2010〕6号文件再次下达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始终未予纠正。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办法》有关规定,下发通知直接撤销了鄂尔多斯市建委的上述3个违法规范性文件。
这是自1990年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制度建立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一次直接撤销下级政府的内容违法规范性文件。在纠正内容违法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未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对市直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不力。鄂尔多斯市建委拒不纠正内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背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和要求,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兴安盟室内装饰市场管理办法》中关于“对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实行室内装饰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也是对国务院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进行再审批,属于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无法律、法规依据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此类违法文件有4件,分别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中关于“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和创业培训师资格认定”的规定,自治区林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中关于实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的规定,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关于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服务机构资质许可”的规定,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中关于“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取得自治区兽药GSP办公室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的规定,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规范性文件擅自设定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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