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优化资源配置。兼并重组涉及的划拨土地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依法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益。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确定的企业兼并重组项目涉及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土地,经省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可以国有资产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凡符合全省产业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兼并重组建设项目,确实需要扩大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的,优先解决用地指标。支持冶金、煤炭等资源性重点企业整合省内资源,对省内新发现的矿产资源,优先配置给大型重点企业。支持企业并购境外资源性企业,实现重要资源供应渠道的多元化。已整合、采矿权价款已缴纳的矿产资源,尽快依法变更权属。
(七)鼓励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兼并重组升级改造项目,优先予以立项,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资金。支持兼并重组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共技术研发检测中心等技术创新平台,在科研项目立项、科技经费资助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企业承接国家科研任务。支持将等量或减量置换取得的新建产能指标优先用于沿海地区兼并重组结构优化项目。
(八)强化政策约束。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强化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约束作用,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盲目扩张。完善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发挥差别电价水价、资源性产品价格的引导作用,促进落后产能尽快退出。针对不同行业技术装备现状,制定和推行高于国家标准的行业技术标准,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促进劣势企业参与兼并重组。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协调机制。成立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省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研究解决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细化有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确保兼并重组工作高效扎实推进。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统筹推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
(二)强化信息服务。建立由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方面参加的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中介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市场信息、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融资中介、独立审计和企业管理等全方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