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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三、强化政策措施

  (一)破除制度障碍。认真清理废止各种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坚决取消各地自行出台的限制外地企业对本地企业实施兼并重组的规定。支持省内企业通过合并、股权和资产收购等方式实施跨地区兼并重组,鼓励央企、省外大型优势企业、跨国公司、战略投资者到我省实施跨区域并购。放宽民间资本进入领域,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交通、水利、电力、石油、天然气、电信、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国防科技工业等行业和领域的兼并重组,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市场准入标准和优惠扶持政策对所有经济主体一视同仁,不得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

  (二)理顺分配关系。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后,涉及被兼并企业所在地财政利益问题的,原则上由兼并重组企业各方所在地政府按照协商一致原则解决,由上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结算渠道代为办理。省内企业与省外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涉及财政利益处理的可请财政部代为办理,省内企业之间兼并重组涉及财政利益处理的由省、设区市两级财政部门代为办理。被兼并企业财务独立核算的,其统计数据上报渠道和归属不变。

  (三)放宽审批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被兼并重组企业完善项目立项、环评等手续。企业兼并重组需要分离或重组的资产中,由于历史原因导致权证资料不全的房产和土地,在符合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合格且没有权属纠纷的情况下,可以按程序补办房产和土地权证。被兼并重组企业的土地、房产等资产的变更过户,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兼并重组中涉及项目审批、环评、安评、排污、项目施工、生产许可等相关批准文书,符合条件的可按更名方式直接办理。

  (四)加强财税支持。各级财政要利用产业和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财政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省、市两级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兼并重组企业退城进郊、异地搬迁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升级改造。有条件的设区市可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支持本地企业兼并重组。严格执行国家及相关部委涉及企业兼并重组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税货物转让等优惠政策,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

  (五)加强金融支持。加大信贷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对兼并重组企业回购不良债务予以优惠。鼓励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企业兼并重组,并向企业提供直接投资、委托贷款、过桥贷款等融资支持。通过并购贷款、境内外银团贷款、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支持企业跨国(境)、跨区域并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可转换债等方式为兼并重组融资。支持省内企业并购重组上市公司,对买壳上市、借壳上市或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省的企业,视同首发上市,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支持上市公司以股权、现金及股权置换等方式实施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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