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鲁卫法监字〔2011〕50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根据《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10号)要求,自去年以来,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认真开展了2010年1-3季度卫生监督信息汇总填报、全省被监督单位基础信息录入及2010年度卫生监督信息汇总填报工作。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全面落实《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和《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管理规定》,促进我省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
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是贯彻国家统计制度,履行法定职责的基本要求;是落实卫生信息化“十二五”规划和卫生监督“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措施;是及时准确获取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实现传统工作模式到信息化管理模式转变的必要途径;是规范执法行为、增强监管能力、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公正的有效手段;也是促进卫生监督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是基于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信息传递渠道,是全面掌握卫生监督基础数据、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供科学决策依据的基本途径和重要手段。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卫生监督信息报告作为当前亟待加强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负责本地区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的组织领导工作,同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不同专业的行政许可及监管权限确定信息报告职责。强化对卫生监督信息工作的科学管理,加大投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新的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和信息报告系统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责任,不断完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制度,根据本地实际,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切实可行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运行机制、保障机制。要严格责任制度,谁发证、谁监督监测谁负责,谁发证、谁监督监测谁填报,每一位卫生监督员要对自己填报的数据负责。要将信息报告责任逐级分解落实到人,各负其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