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的通知
(闽政〔2011〕4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现将《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
《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划》是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资源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
《区划》作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涉及近岸海域开发活动的各专业规划过程中,应注意与
《区划》衔接,满足
《区划》目标要求。
要切实加强
《区划》实施和管理,临港工业布局、海岸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及海洋水环境质量评价与监督管理等,必须符合
《区划》要求,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
《区划》目标实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调整
《区划》,确需进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沿海地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
《区划》提出的目标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做好防止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各项任务,推进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建设和保护,保障我省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二〇一一年六月
前 言
《
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于1998年4月27日经省政府批准实施,并于1999年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进行了调整(闽政〔1999〕文65号,以下简称《原区划》)。《原区划》的实施对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海洋资源,促进沿海经济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福建的海洋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根据《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省委、省政府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战略目标,力争到2015年全省海洋生产总值占地区生产总值28%,海洋经济发展达到全国先进水平,海洋产业将成为海西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海峡西岸经济区依托丰富的港口资源和沿海优势,着力优化提升临港工业,推动形成东南沿海重要的临港重化产业基地,围绕环三都澳、闽江口、平潭综合实验区、湄洲湾、泉州湾、厦门湾、古雷-南太武新区等重点发展区域,建设以石化、装备制造、冶金、能源、电子信息等为重点的先进制造业集中区,形成区域跨越发展的新增长点,沿海地区在聚集生产力要素、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结构、带动和辐射内陆发展的优势作用日益突出。
但是,随着我省沿海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口的不断增加,海洋开发力度的不断增大,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形势、海洋生产力布局和区域经济发展都发生较大变化,《原区划》与近岸海域环境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为适应我省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需要,促进“海洋经济强省”战略目标的顺利实施,科学实施近岸海域环境保护,组织进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修编(以下简称
《区划》)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 总 则
1.1 区划依据
1.1.1法律、法规及规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2009年12月。
(7)《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发〔2006〕475号,2006年8月。
(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2004年6月。
(9)《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2005年12月。
(10)《
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发〔2007〕507号,2007年9月。
(11)《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加快建设海西经济区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4号,2009年5月。
(12)《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8号,1999年12月。
(13)《
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海洋局,1995年5月。
(14)《
福建省长乐海蚌资源增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92年10月。
(15)《
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
(16)《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
(17)《
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11年3月。
(18)《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闽委发〔2004〕15号,2004年11月。
(19)《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闽政文〔2005〕56号,2005年4月。
(20)《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6年4月。
(21)《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福建省人大常委会,2006年5月。
(22)《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6〕14号,2006年9月。
(23)《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及《国务院关于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国函〔2006〕117号,2006年11月。
(24)《福建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2009年7月。
(25)《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海洋管理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9〕331号,2009年10月。
(26)《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功能区划的通知》,闽政文〔2010〕26号,2010年1月。
(27)《海峡西岸城市群发展规划(2008~2020年)》,闽政文〔2010〕32号,2010年12月。
(28)《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2011年1月。
(29)《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规划》,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1年3月。
1.1.2技术规范和环境标准
(1)HJ/T82-2001《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2)HJ 442-2008《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
(3)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4)GB8978-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5)GB18486-2001《
污水海洋处置工程污染控制标准》
(6)GB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1.2 区划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海洋水环境质量、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持续发展为总体目标,以协调沿海区域经济发展、海域开发与海洋水环境保护的关系为主线,按照建设生态省和环境优美之区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特征和主要环境问题,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通过实施海域环境功能区划,严格控制海洋污染,提高监督管理水平,改善海洋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1.3 区划原则
1.3.1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结合
区划把沿海地区近期的经济发展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在确保海域环境主导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功能,确定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海洋环境利用方案。
1.3.2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时,坚持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在确定海域功能和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时,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关系,协调平衡各类产业间的利益和发展需求。
1.3.3陆域和海域统筹兼顾
确定海域的环境容量、海域主导环境功能时,综合考虑海岸线、海底、海水水体、海洋生物,以及滨海陆地等各相关环境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从生态系统管理角度,把陆域和海域视为一个互相制约的整体,统筹兼顾,合理区划。
1.3.4与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