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化经济体制改革
(四)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规范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比例。按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进一步理顺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逐步扩大和提高对市县政府尤其是对宁夏中南部地区的公共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产品投资力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省(区)直管县财政管理制度,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五)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完善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制度,强化预算支出约束和预算执行监督,健全预算公开机制,增强预算透明度。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推进市县预算管理信息化进程。编制政府性基金预算,试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继续完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着力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加快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公务接待等“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公开。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六)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逐步健全我区税制体系,促进服务业,防止重复征收。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调整完善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加大费改税等税收政策改革。加快落实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优惠力度。(自治区财政厅负责。)
(七)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加强监管基础能力建设和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完善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机制。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开展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自治区食品药监局、公安厅、农牧厅、卫生厅、质监局、工商局分别负责。)
(八)积极推进电价改革。建立与发电环节竞争相适应的发电价格形成机制,积极推进发电企业竞价上网、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等定价机制。对居民生活用电实行阶梯式递增电价;加快确定外送电定价原则和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可再生能源发电定价政策和价格补贴机制。(自治区物价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别负责。)
(九)全面推进水价改革。合理制定和调整各类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继续做好自来水价格改革,在市、县(区)逐步实行城市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继续深化农业供水价格改革;制定中水优惠利用的价格政策,建立有利于中水利用和中水生产企业发展的价格机制。(自治区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