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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1〕6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和广东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从2011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为规范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深圳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管理,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加快我市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市级国库。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纳税人应在缴纳“三税”时一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五条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按规定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

  第六条 国税、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征管信息交换,具体办法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商定。

  第七条 与税同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可作为缴款人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凭据,不再另行开据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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