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切实做好工商登记和商标服务。市、区(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积极主动做好登记办照工作,简化登记程序,免收登记费用。同时,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规范使用注册商标,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商标、商号等知识产权。指导、培育从事特色农产品经营的合作社创驰名、著名商标活动,提高品牌化经营水平,使商标成为展示合作社产品的有效载体,扩大合作社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拓展成员范围和出资方式。依法享有本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农业户口居民,以及转居后仍从事“三农”生产服务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均可按照农民成员进行登记。引导多种经济组织参与合作社经营,鼓励农技推广机构、农业科研单位、龙头企业、农村种养大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经纪人等带头创办合作社。合作社成员可以使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可以使用土地承包权、林权、果木权和经量化的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作价出资;支持使用农机器具等农业机械估价出资。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依法贯彻落实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合作社税务登记报送资料,优化办税程序,提高办税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得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从事农、林、牧、渔业所规定范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六)支持参与农业项目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独立申报、承担农业建设项目。各区(县级市)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标准制修订、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农业生产基地和设施农业等建设项目,可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并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七)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金融业务创新,开发适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特点的融资服务产品和贷款方式,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贷额度。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我市农业贷款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农业贷款担保范围。各级政府每年应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贴息。各级保险机构应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切实提高理赔服务水平,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