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通知
(沪财库[2011]41号)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
财政部《关于停止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财库〔2011〕85号)的规定,经研究,本市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沪财库〔2009〕39号)。7月1日前已发布采购文件的,按原规定执行。请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