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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外省(市)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施备案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外省(市)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在我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实施备案的通知
(沪安监管规科〔2011〕118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依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安监管规科【2009】167号)有关要求,外省(市)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简称外省评价机构)在我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应当备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外省评价机构,应当填写《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见附件),报告项目工作简要情况。

  二、外省评价机构在我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我市对安全评价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照“一项目一备案”的要求进行备案,并自觉接受本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

  三、外省评价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财政收费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安全生产协会制定的《上海市安全评价行业指导性收费标准(2011版)》执行;

  四、备案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甲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

  (二)甲级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彩色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承担项目的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依法与委托方签订的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在沪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名单以及在沪从事评价活动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七)外省评价机构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无不良记录证明。

  五、外省评价机构在沪备案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市安全监管局重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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