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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通知
(沪安监管规科〔2011〕119号)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安全评价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规划〔2011〕88号)要求,现就开展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和从业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坚 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以“惩防并举、突出整治,建章立制、突出规范”为主题,重点整治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 突出问题,加大对违法、违规等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安全评价资质行政审批和安全评价机构执业行为,促进安全评价机构 健康有序发展,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其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

  二、工作范围

  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本市具有甲级、乙级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三、主要内容

  (一)重点治理和规范安全监管部门在资质审批和日常监管过程中的行为。

  1.在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资质条件和时限要求审批,或资质审批不公开、不公平、不公正、不透明,任意拖延审批时间,对安全评价机构违规行为不按规定及时严肃查处等行为。

  2. 违反《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第二十五条关于“安全评价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填写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开展评价工作报告表,报送评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的规定,以层层备案方式,变相设立规定之外的行政许可事项等行为。

  3.干预安全评价机构的正常活动,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在安全评价机构入股或参与利益分成,或利用职权向安全评价机构索要钱物等违规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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