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电煤供应奖惩制度。对供煤计划完成较好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煤炭企业、市相关部门进行奖励。对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电煤计划的煤矿企业进行处罚,原则上处罚金额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煤矿企业按所欠计划量每吨400元的标准予以处罚。
(五)搞好煤炭安全生产,增加电煤供应量。各区(市、县)要加快煤矿复产(工)工作,督促和引导煤矿依法组织生产建设,各煤矿企业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多出煤,出好煤。
(六)狠抓电煤质量。质监部门要继续做好对发电企业现场监督电煤采制化的工作,加大力度跟踪检查电煤质量,确保“同质同价”;坚决打击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运输中“调包”等行为。
(七)积极推进煤电一体化建设。各区(市、县)、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市小煤矿关停兼并重组的相关精神,加快煤矿的建设步伐,鼓励发电企业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逐步形成煤电一体化的发展格局。
(八)实行电煤供应情况双线报告制度。每日上午十点前,各发电厂将各煤炭企业供煤情况,各区(市、县)工业主管部门将本地电煤供应完成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及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九)加强煤炭流通环节管理。在我市注册的煤炭经营企业在电煤保障应急时期,要积极参与我市电煤供应工作,如存在不顾全大局,对电煤保障工作存在敷衍推逶现象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煤炭经营许可证。
(十)强化发电企业的主体责任。各发电企业要切实履行好电煤采购的主体责任,多渠道加大电煤采购力度。积极主动加强与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尤其是煤炭企业沟通联系,及时协商解决好电煤供应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电煤供应平稳。
(十一)开展电煤供应督查。即日起将我市电煤供应工作纳入市政府督查内容,由市督办督查局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电煤计划完成情况进行督查。
四、落实责任、严格问责
(一)建立约谈问责制度。在电煤保障应急时期内,对未完成供煤计划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进行约谈问责。对连续3天未完成计划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主任和分管主任约谈;对连续7天未完成计划的,由分管副市长和市监察局局长约谈。约谈情况要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
(二)各区(市、县)煤矿企业未完成电煤供应计划的,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进行问责,因自身原因连续7天未完成日供煤计划30%的,公安部门停止供应火工品、国土资源部门暂扣采矿许可证、煤炭行业主管部门暂扣煤炭生产许可证,停止该矿煤炭的运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