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发动、清理调查阶段(2011年6月10日至6月25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宣传措施,营造专项行动工作氛围,鼓励群众举报非法开采行为,对非法采煤窝点进行地毯式排查。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国土、工商、煤炭管理等部门对非法开采责任人进行调查;对非法采出的煤炭资源销售、运输及其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责任人进行调查;对火工产品来源及提供土地用于非法开采行为进行调查;对非法开采造成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为了确保专项行动顺利推进,对进行鉴定时尚未查清开采责任人的,一律以县、乡、村行政区域名称加矿点编号的方式确定非法采煤点,出具鉴定报告,申请省国土厅确认。
(二)炸封取缔、建档建卡阶段(2011年6月26日至7月10日)
对发现的非法采煤窝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或聘请专业队伍,按照“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炸封取缔。
炸封井筒要求自井口以下不少于20米,对炸封的井筒,要用混凝土封住井口;切断电源要拆除供电电线、电杆,对自行发电的没收发电设备;拆除设施要拆除矿山上所有工棚、轨道、装载设备;遣散人员要做到窝点上不留工人,不具备人员居住条件;填平场地及恢复植被要求对原矿山占用的土地进行平整,能种农作物的种植农作物,不能种植的要植树或撒草种。
炸封取缔完后,要对每一个非法开采点建立一个档案,内容包括矿点基本情况(矿点名称、位置、开采责任人、开采时间等)、炸封取缔前后现场照片、处理情况等材料。
(三)查清主体、追究责任阶段(2011年7月11日至7月30日)
要求查明非法采煤窝点的开采责任人。对开采责任人涉嫌非法采矿罪的,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并在7月20日前报请检察机关逮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达到刑事责任追究标准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对参与非法采煤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治安处罚;对向非法开采者提供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罚;对同意非法采煤窝点搭接电源、向非法采煤窝点供电的,由供电部门依法处罚;对收购、加工、运输非法采出的煤炭的单位和个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煤炭管理、公安等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对在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内非法采煤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未报告当地政府或国土资源部门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整顿矿区秩序;对清查中发现的“保护伞”、黑恶势力,由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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