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负责对存在非法采煤窝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对开展炸封取缔不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与非法采煤窝点生产,充当非法采煤窝点“保护伞”的腐败行为从严查处。同时,对炸封取缔不力及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煤炭产品经营秩序管理,严肃查处非法煤炭经营场点。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交通运输管理,对运输非法采煤窝点煤炭产品的车辆进行严厉查处。
供电部门负责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采矿点供电或转供电。对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开采书面要求停止供电的,要及时切断电源。对向非法采矿窝点转供电的要及时撤除和销毁供电设施,对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工会、法制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切实做好农民工维权保护、劳动力转移、法律咨询等炸封取缔后的遣散工作。
环境保护、林业、农机管理、劳动、宣传、教育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打击非法采矿有关工作。
(三)严格标准,认真验收。在总结验收时,对漏查、漏炸一个以上非法采煤窝点或发现一起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通过验收;未查清非法采煤窝点责任人,不予通过验收;对非法采煤窝点责任人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不到位的,不予通过验收。
对验收不能通过的区(市、县),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该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行政处分。
(四)长效监管、严防反弹。此次专项行动结束时,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防止已炸封的非法采煤窝点死灰复燃,防止出现新的非法采煤窝点。要实行包保责任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有煤乡、镇实行分片定人负责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要对有煤村、组实行分片定人负责制度。发现新的非法采煤窝点,包片负责人要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炸封取缔,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县、乡人民政府日常监管工作进行督查,督查中发现非法采煤窝点的,不管是否发生安全事故,都要严格按照《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
七条的规定提请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