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陕政发〔2011〕3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诚信和政府公信力。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省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责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严格落实各级政府食品安全责任,各市、县政府要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责,将食品安全纳入各级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职能分工比较模糊的监管领域,对监管工作中出现的缝隙和空档,要及时协调明确主管部门,确保食品安全各领域、各环节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各级监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监管责任制,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在各个环节上严把食品安全关口。严格按照《陕西省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凡是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一律先免职后查处。
二、依法从严从重查处食品安全案件。要重拳出击,重典治乱,严格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严厉打击食品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监管部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线索,要在第一时间通知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证据保全和侦察工作,务必使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加紧立案侦查,集中力量侦破食品安全案件,加大刑事打击力度。通过查处和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形成强大震慑力,让食品安全真正成为高压线。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提高依法生产经营的自觉性。
三、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建立全省统一、各级各地监管部门共享的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信息库。将恶意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企业和责任人坚决逐出食品市场,列入“黑名单”,终身禁止从事食品行业。对聘用在库人员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各级监管部门不得发给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