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和自筹部分经费的能力,产业化项目自筹经费部分原则上应达到 70% 以上;
(5)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6)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7)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2、济南市的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纳入或符合高新技术统计范围的企业;
(2)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
(3)建立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试验室的单位;
(4)近 2 年承担国家、省级、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并且能按合同认真实施的单位;
(5)国家、省、市各类科技示范企业(单位);
(6)符合指南要求具有重大应用开发价值的项目承担单位。
社会发展领域、软科学申报单位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3、科技计划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市科技发展指南的要求,对本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2)技术水平在国内先进以上;
(3)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通过研究开发能够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的项目;
(4)经济、社会效益(或潜在的效益)显著;
(5)在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技术创新及社会发展方面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4、有以下情况之一取消立项资格:
(1)承担 2007 年度及以前市科技计划按合同规定应当验收,目前仍没有验收和结题的;
(2)没有按计划管理要求提交各种进度报表、总结的;
(3)违反计划管理规定,出现挪用、占用科技经费的;
(4)一个单位多项申报各类计划的;
(5)与以往支持的项目类似并无新的自主创新的;
(6)各类科技示范园区考核不合格的。
5、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信息表(由申请者按照市科技局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体现申报单位、课题组有关信息);
(3)专利法律状态查询及技术查新检索,申报的项目须提供专门的专利审查报告,无查新报告及专利审查报告者不予受理(科技成果转化和专利实施计划项目除外,软科学及平台项目不用填写专利审查报告)。
证明材料主要是项目申报单位具备申报条件证明,无证明材料取消评审资格。
上述材料通过网络上传到市科技局指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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