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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1〕79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市畜牧水产局牵头负责全市“瘦肉精”监管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在动物(专指猪、牛、羊)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监督检验、认定和查处;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动物生鲜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动物生鲜肉的行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索证索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动物屠宰的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宰前静养安全管理制度。市质监局负责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动物生鲜肉采购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公安局负责对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从速立案侦查,依法严查严办,并将案件查办情况向监管部门及时通报。市畜牧水产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瘦肉精”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二、严把动物出栏关,养殖环节实行出栏前批批检验和承诺制度
  达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5日内,对其养殖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抽检的数量每批次不低于2%,最少1头(只)。检验合格的,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并签字盖章。达不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对其养殖的动物作出没有违禁添加使用“瘦肉精”的承诺,填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并签字盖章。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凭《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报检。《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和检疫证明一起随出栏动物进入贩运和屠宰环节。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的动物不得出栏,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和买卖,屠宰企业不得屠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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