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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

  3.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0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1种情况的,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对通行费标准偏高、经营收益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由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同时,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对各地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相关地方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或废除工作,同时提出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的建议。
  三、工作机构
  (一)为保障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实效,成立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组,常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省长任副组长,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纠风办、物价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主任,有关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分解落实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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