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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2、深入开展培训。2011年下半年,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其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培训;各区县行政机关有关工作人员参加区县政府组织的培训。责任单位: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相关单位配合。
  (二)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1、确立重大决策事项和量化标准。依照《规定》,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事项和量化标准在上述范围内依法确定。责任单位: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
  2、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要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提高行政机关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重大行政决策法律审查制度;对作出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一律举行听证。责任单位: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制部门。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参照《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3、加强重大行政决策的智力支持,注重发挥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的作用。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在决策事项有关的专业性工作方面给予权威意见和建议。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专家库,专家的选择要具有均衡性和代表性。责任单位:市和各区县人事部门。
  4、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和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决策机关应当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各决策机关。
  5、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机制。决策执行机关、监督机关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监督机关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决策行为,以及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和处分。责任单位:市监察局、人社局、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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