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价局办理价格举报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沪价督[2011]006号)
上海市物价检查所:
现将《上海市物价局办理价格举报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物价局办理价格举报工作规则(试行)
上海市物价局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
上海市物价局办理价格举报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行使举报价格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我局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的处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我局价格举报具体办理工作由上海市物价检查所(下称检查所)负责。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价格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检查所举报,检查所应当按照本规则予以登记、受理和办理: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四)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五)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