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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

  在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委会审议后,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市、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 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应当纳入统一规划和管理,其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总规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

  城市建成区的改建,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自然景观敏感区域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要求。

  第二十二条 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城乡规划的要求,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应当与地表建设工程一并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独立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的,单独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同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设。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分期建设和分期实施年限,并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同意分期建设的意见书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分期建设的实施年限不得超过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并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第二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选址论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选址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选址论证,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管理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由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有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对符合规划要求的,有权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对城乡空间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当提交选址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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