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进行信访、投诉或者提出建议,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
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监督:
(一)通过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二)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三)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专项检查;
(四)受理群众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投诉、举报;
(五)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备案审查。
第三十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是否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向社会公示;
(二)是否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并落实了包括行政处罚执法登记制度、法律审核制度、集体讨论制度、听证制度、自由裁量说明制度、公开制度、备案制度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三)是否综合了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四)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作出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五)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
(六)是否遵守法定程序;
(七)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内容。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意见书,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作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行政的一项内容,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