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26号)
《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业经2011年6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海波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沈阳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授权或者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等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自主判定的行政权力。
第三条 本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同过同罚的原则。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并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执法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自由裁量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对可能造成违法的行为不得先放任,待其既成违法事实后,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因已实施行政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