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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
(第159号)


  《抚顺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业经2011年6月14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王桂芬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抚顺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是指重大建设项目稽察部门(以下简称稽察部门)依法监督重大建设项目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情况,检查项目建设状况,评价项目效益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建设项目包括:

  (一) 使用财政资金投资、融资的项目;

  (二)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三)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四)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 使用国家或省、市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六) 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七) 上级稽察部门委托稽察的项目;

  (八) 群众举报确需稽察的项目。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是市稽察部门,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其所属稽察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并对县、区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县、区稽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第五条 稽察工作所需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稽察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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