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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5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应对全省严峻的水资源形势,实施水安全战略,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围绕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建立并实施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即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第三条 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公众参与原则,采取综合管理和需求管理、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
  节约保护和高效利用等措施,统筹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等水事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负总责。按照上级政府批准的“三条红线”,制定相应约束性指标和具体落实措施,使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在各级管理层面明晰化、定量化,并将主要约束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约束性指标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在水资源紧缺的地区,应当对城市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项目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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