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科技厅关于申报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通知

  (一) 申请主体为我省境内高校、科研单位或企业;
  (二) 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基础,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有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的人才队伍;
  (三) 拥有固定的国外合作单位,且国外合作单位在本国或世界上具有较高技术水平;
  (四) 双方有具体的合作任务和充足的合作经费,已取得阶段性合作成果,有进一步合作的前景和打算;
  (五) 至少承担过一项政府间、国家或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第八条 申请建设合作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已批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
  (二)  承担过3项(含)以上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且运行情况良好;
  (三) 与2个(含)以上国家和地区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第九条 对申请单位拥有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院士工作站等创新平台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同意建设。
  第十条 申请设立国际合作平台,由申请单位认真填写《山东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见附件1)或《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申请书》(见附件2),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建设的国际合作平台进行严格评审,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对具备条件的正式下文批复。
  第十二条 经省科技厅正式批准成立的国际合作平台授予“山东省中***(国别)**(技术领域)合作研究中心”或“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称号。 与港、澳、台合作的名称为“山东省鲁**(地区)**(技术领域)合作研究中心”。

第四章 服务与支撑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平台建设所需经费主要以申请单位自筹为主,省科技厅对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国际科技合作项目安排引导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对国际合作平台实行动态管理。自国际合作平台批准建设之日起,省科技厅每年对其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高层次人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学研结合和科技辐射等方面的运行情况和绩效组织考评或评估。对运行良好、成绩突出的国际合作平台给予滚动支持;对管理不善、绩效不佳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绩效考核不合格,取消其国际合作平台资格。
  第十五条 对运行情况良好的省国际合作平台,省科技厅将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争取科技部相关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试行。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