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技厅关于申报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更好的推进全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我厅决定启动山东省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平台建设计划。
请你们按照《山东省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单位认真填写申请书,审核后报我厅。我厅将根据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并正式下文批复。
联系人:张春雪 刘春林 郗小勇
联系电话:0531-82629716 0531-82629678
传真:0531-82629677
E-mail:zhangcx@sdstc.gov.cn
附:《山东省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科技厅
2009年3月31日
山东省国际(港澳台)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工作,建设具有山东特色与优势的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体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以下简称国际合作平台)分为省国际合作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合作研究中心)和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以下简称合作基地)两个类别。
第三条 国际合作平台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问题,跟踪、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推动相关领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二) 加强与国外高水平研究机构、科技人员的联系,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引进国外高层次人才,培养高水平的技术团队;
(三) 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推进引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全面负责国际合作平台的设立、管理和服务。各市科技局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提出全省国际合作平台建设的总体方案、建设数量、布局等问题;负责对国际合作平台进行审批和绩效评估。
第六条 各主管部门按照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国际合作平台的建设申请工作;调度国际合作平台日常运行情况,协调解决运行过程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第三章 申请与批复
第七条 申请建设合作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