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7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贵州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检查,健全城乡规划监督体制,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在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过程中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区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重点督察设市城市。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向下级人民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负责对派驻地的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出机关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定期不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提交城乡规划督察报告,及时报告督察中发现的重大情况。省城市规划督察员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城乡规划督察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高效为民的原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督察员的选派
第六条 城乡规划督察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