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电站业主应当制定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并按权限经由经贸或水利部门审查和防汛指挥部审批。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每年审批1次,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每隔5至6年审批1次。水电站业主应严格执行经审批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
(二)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总库容1亿(含1亿)立方米以上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由省经贸委审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总库容在1000万(含1000万)至1亿立方米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由大坝所在地的设区市经贸或水利部门(具体由设区市政府指定)审查,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以发电为主的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由大坝所在地的县级经贸或水利部门(具体由县级政府指定)审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以供水防洪灌溉为主水电站,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洪抢险、防御超标准洪水应急预案,按上述总库容划分标准,分别由省水利厅和大坝所在地设区市、县级水利部门审查,省和大坝所在地设区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批。
(三)水电站业主每年汛前应开展水电站安全度汛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各项防汛措施落实到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经贸或水利部门应对所管辖的水电站安全度汛情况进行抽查,确保水电站度汛安全。
三、水电站技术改造管理
(一)为提高水电站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机电设备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完好率,确保水电站及电网运行安全,运行多年的水电站可以进行技术改造。
(二)水电站技术改造应在保证大坝运行工况不变的情况下,对引水建筑物、发电厂房、机电设备、下泄流量监控装置等进行技术改造,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大坝需经安全论证尚有10年以上使用年限;
2.不增加水库库区淹没;
3.不改变水库主要特性;
4.不增加污染物排放量,不影响生态环境。
(三)水电站技术改造实行分级审查核准制度。其中,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省经贸委负责行业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含1万千瓦)至5万千瓦(含5万千瓦)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省水利厅负责行业审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技改后总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技术改造项目,由水电站所在地的设区市水利部门负责行业审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核准,并报省级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