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南安市201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179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南安市2010年度第十八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南政文〔2010〕4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南安市境内农用地60.7993公顷(其中耕地14.0762公顷)、未利用地3.725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泉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南安市洪濑镇前峰村水田0.0325公顷、园地0.035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42公顷,西林村水田13.1463公顷、旱地0.8974公顷、园地39.8569公顷、林地3.0374公顷、其他农用地3.789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6049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6007公顷、水利设施用地1.018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3.7254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66.749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南安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