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宣传舆论导向作用,营造性别平等的社会环境,继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步趋向正常。
强化社会政策协调,推进社会性别平等。充分发挥宣传教育的先导作用,把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的重要内容,动员大众媒体和社会力量,大力倡导男女平等、关爱女孩的观念。制定有利于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社会政策,建立关爱女孩公益金制度,在上学、医疗、就业等方面对女孩给予扶持。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试点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优先将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纳入补助范围并加大补助力度。依法保护妇女在宅基地、房屋等继承权和土地承包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各地在扶贫济困、慈善救助、贴息贷款、就业服务、项目扶持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女儿户予以倾斜。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救助贫困母亲和促进女童健康成长方面的重要作用。
推动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全面实施新一轮妇女、儿童发展纲要。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推动妇女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确保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得到进一步实现。促进基本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妇女职业教育工作,保障妇女平等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和机会;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妇女儿童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和妇女健康寿命;严厉打击暴力侵害和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加强儿童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工作;进一步完善孤残和大病困难儿童的救助制度,确保儿童平等享有社会保障。
多管齐下,有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协调机制和责任机制,健全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严重地区的重点跟踪管理制度,完善党政负责、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标本兼治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工作机制。健全孕产期保健、住院分娩、产后随访、出生死亡报告、咨询服务等制度,完善出生统计监测体系,建立部门间出生人口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省级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两非”行为的监测和跟踪,严厉查处“两非”案件,建立卫生部门牵头,监察、公安、人口计生、药监等部门配合的“两非”案件联合办案制度和打击“两非”案件补助制度。全面实施出生人口、孕妇B超检查和终止妊娠登记实名制,改进和完善打击“两非”措施,切实把关口前移,堵塞工作漏洞,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正常。
第四节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突出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真正使计划生育家庭成为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的社会群体。
建立惠民政策与人口计生政策的统筹协调机制。注重运用重大公共政策破解人口发展难题,发挥公共政策的导向作用,建立人口发展政策协调制度,在重大经济社会政策出台前,开展对人口发展影响的综合评价,推动部门间、区域间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人口发展政策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就业培训、扶贫工作、农村危房改造、征地补偿与集体收益分配及社会救助等方面,对计划生育家庭体现优先与优惠,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更多的实惠。
构建老年人养老服务体系。把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作为民生工程,纳入社会经济总体规划。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立覆盖全省城乡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城市社区积极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的“十五分钟”服务圈。到2012年,原则上每个城市社区建立1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到2015年,农村社区依托乡镇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室)、老年学校等现有设施,完善服务、增加功能,力争每个乡镇拥有一处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加强市县社会福利中心和农村敬老院建设,加大社区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的建设力度,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便捷援助。到2015年,原则上每个设区市、每个县(市)建成1所社会福利中心;每个乡(镇)建成1所敬老院,人口少于5000人的乡(镇),可与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乡镇共建1所规模较大的中心敬老院。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机构,到2015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达到30张以上。到2015年,实现每个市县有1个老年护理院或“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探索建立老年服务志愿者、照料储蓄、长期护理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制度。认真解决边远地区、民族地区老年妇女养老保障问题。研究建立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针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双女家庭的老年父母,在预防保健、权益保障、精神慰藉和生活照料等方面开展试点。切实做好残疾人工作,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