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收费公路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前已经依法批准收费或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
2.经省政府依法批准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30年。
上述情况中,属于第一种情况的,要限期调整站(点)位置或撤并部分站(点),使站(点)间距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第2和第3种情况的,要调整已批准的收费期限,使累计的收费期限总和符合《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的规定;对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有关部门、有关省辖市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经省政府研究后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