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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二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通过政府举办、资助企事业和集体单位、街道、乡村办园等形式扩大具有公办性质的学前教育资源。新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以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园为主,人口密集难以新建幼儿园的旧城区在符合城市规划、安全等要求的情况下,采取调剂用房、改扩建的方式举办公办幼儿园。鼓励乡镇公办中心园在建制村举办分园或教学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富余校舍举办幼儿园,人口较少的行政村可在小学教学点附设学前班。实施“公办幼儿园近期发展计划”,力争新增27万个学额,到2011年新建城乡公办幼儿园169所,农村每个乡镇、城市每个街道有1所公办幼儿园;到2012年再新增城乡公办幼儿园300所,解决城区和城乡结合部“入园难”问题。
  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对城乡办园规范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给予适当补贴。符合税法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保教费免征营业税。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水电价格。各地应根据学前教育规划为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提供必要用地,对新建、扩建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公共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幼儿园符合条件的予以小额贷款担保等政策扶持。制定民办幼儿园分类定级标准,开展分类定级评估,对实现创优升级的民办幼儿园实行奖励,鼓励创建具有特色与品牌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公办幼儿园与民办幼儿园对口帮扶制度。
  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闽政〔2010〕24号),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县级统筹、县乡共建、乡镇(街道)具体管理的工作机制。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乡镇(街道)指定人员具体负责。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乡镇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对县督导”和“教育强县”督导评估体系。将学前教育纳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完善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2011年起对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保教费实行补助。规范办园行为,完善准入制度和年度审核制度,幼儿园资质信息向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定。到2012年所有幼儿园达到办园许可标准。
  二、义务教育
  巩固提高义务教育水平。加快“双高普九”进程,到2015年“双高普九”人口覆盖率达100%。办好每一所学校,努力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适应城乡发展需要,中小学校布局与城镇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新建和扩建学校项目优先安排到城镇化进程和学龄人口增长较快的地区,农村初中适度集中办学,边远地区办好必要的小学教学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0人,到2015年全省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小班教学。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学校和重点班,不得违反规定招收择校生。全面落实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12年底前开齐开足省颁课程。建立义务教育质量基本标准和监测体系,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和合格率。深化课程改革与教育方法改革,总结推广特色教学经验,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机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定教育技术装备标准配置教学仪器设备、体育艺术教学器材和图书资料。2012年底前全省92个县(市、区,开发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发展,2015年底81个县(市、区,开发区)分区域分阶段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其中:2012年底前21个县(市、区,开发区),2013年底前累计31个县(市、区,开发区),2014年底前累计63个县(市、区,开发区),2015年底前累计81个县(市、区,开发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全省基本配齐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基本完成学校标准建设任务。积极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2011年在设区市所在地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革试点县(市)的城区建立“小片区”管理模式试点,以片区内优质学校为龙头捆绑周边一般校,实行“师资互派、资源共享、统一教学、捆绑考核”,带动一般校提升办学水平,有效缓解城区“择校”问题。2012年起将“小片区”管理模式逐步推广至其他县(市)的城区。同时,鼓励优质学校在城乡之间通过办分校、组建教育集团等方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继续完善优质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统一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办学经费、教师编制、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标准,适当向农村学校和城镇薄弱学校倾斜。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革命老区、原中央苏区县、少数民族聚居区教育的倾斜支持和对口支援力度,努力缩小区域差距。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城市公共教育体系,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关爱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行动计划,到2012年新增9万个学额,着力解决新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和消除大班额所需学位,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中小学就读的比例达90%以上,加强对以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和管理。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培育一批农村留守儿童培养项目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住宿需求,建立健全留守儿童档案和结对帮扶制度,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关心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教育网络。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习困难等学生的帮扶制度,关爱、帮助、转化品行有缺点的学生,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全面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按照“先重点后一般,先重建后加固”的原则,突出重点区域无设防的重建和非重点区域C级及以上危房的重建。2009-2011年,除厦门市外的其他八个设区市完成重点区域无设防和非重点区域C级及以上危房重建779.84万平方米。2012-2013年,除厦门市外的其他八个设区市完成6度及少量7度不达标校舍的重建工作96.21万平方米,以及所有校舍加固工作846.01万平方米。厦门市校安工程由厦门市政府统筹安排,并适度超前。中小学构筑物根据排查情况由各设区市在2010-2011年自行安排维修或重建。
  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各级政府不得把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教育部门和学校业绩的主要指标,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建立义务教育发展性评价体系,改革学校考核评价办法。规范办学行为,加大督导检查和专项治理力度,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举报、公告、问责制度。学校要把减负落实到教育教学各个环节,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不得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开展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试点,加强教学研究,改进教学方法,优化作业设计,减少作业量,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试科目与次数,构建行之有效的推动教育教学改革的管理、研究、指导、评价工作机制。
  三、普通高中教育
  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坚持普职协调发展,统筹高中阶段教育资源,合理确定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招生比例,提高初中毕业生升学率。完善学习困难生和经济困难生帮扶制度,提高高中阶段在校生巩固率和毕业率。调整普通高中布局,严格控制普通高中新建布点,鼓励和引导普通高中向城市、县城集中办学。推进优质普通高中建设,探索以优质高中为主体的教育集团办学形式,充分发挥优质高中的示范辐射作用,全面提升普通高中教育教学水平。到2015年,全省优质高中比例达到75%,其中示范性高中达到30所左右,在优质高中就读的普通高中在校生比例达到8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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